【信息时间:2023-09-26 阅读次数: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 J 68号),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结合《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不需要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保证形式。
三、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额度、保证期限等要求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应扣除巳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额。
五、2020年5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已开工未竣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合同额可扣除巳完成支付的工程款。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单独缴纳。2020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后可以申请退还巳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提醒建设单位依法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汇集相关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切实落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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