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7-10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以下简称“两场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公管办〔2024〕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公管办〔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场联动”是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理结果,反馈至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将其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两场联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两场联动”坚持公开公平、依法监督、有机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履约现场发现的问题,并将可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公管办,公管办研究同意后,统一应用到交易文件资格审查、评审加分环节,形成联动机制。
第六条 招标投标市场重点应用内容:
(一)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市场主体投标的处理结果;
(二)人社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主体处理结果;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扬尘治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处理结果;
(四)人民法院对失信市场主体的处理结果;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异常市场主体的处理结果;
(六)税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反税收要求的处理结果;
(七)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一定分值的处理结果;
(八)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
(九)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其他履约现场违法违规处理结果。
第七条 招标投标市场应用方式:
(一)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已经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六)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七)被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一定分值、在一定期限内不具有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八)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低于一定分值或评价等级、不具有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应约定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投标;高于一定分值或评价等级的,招标人应约定按规则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分值;
(九)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其他履约现场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两场联动”工作要求,统计分析评标评审现场“两场联动”结果运用情况,并反馈公管办,确保取得实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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