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8-09 阅读次数: 】
一、总则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二、资质与合法性
资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招标代理业务。
依法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并在其资质或许可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三、诚信与自律
诚信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涂改使用经营证书和代理业绩;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为承揽业务临时注册企业;不得在宣传、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
自律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确保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从业行为
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不得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
公开透明: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代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密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应保密的信息。
五、合同管理
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招标代理工作的范围和权限、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或金额等事项。
合同履行: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与招标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六、服务质量
专业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能力,能够编制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组织规范的评标活动,为招标人提供合法、专业、高效的代理服务。
服务效率:招标代理机构应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响应招标人的需求,确保招标代理活动按时、按质完成。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动态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通过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参与串通投标、泄露保密信息、帮助招标人规避监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八、附则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如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