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9-03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济源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和认定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评价工作实行“一项目一评价”,评价结果及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并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专家评标(评审)现场行为评价实行清单量化记分评价制度。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评标(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值: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中途又请假的扣1分,不请假缺席评标活动的扣5分;
(二)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存储设备或不按交易场所规定核验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三)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扣5分;
(四)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直接取消本次评标(评审)资格,扣5分;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或在封闭评标区内公共区域与其他项目评标(评审)人员接触交谈的,扣5分;
(六)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度或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的,扣5分;
(七)评标(评审)期间在评标室吸烟、大声喧哗,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扣5分;
(八)评标(评审)期间或结束后,擅自将评标(评审)等资料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评审)现场的,扣10分;
(九)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在评标结束前离开的,扣10分;
(十)擅自动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电子辅助评标设备的,扣10分。
第八条 评标(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报有关部门清理出库:
(一)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予以公开通报,并视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以上计分情况将在中心网站公示并同步录入专家考核系统。期满清零后,扣分情况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除按照本办法予以扣分外,还须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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