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9-03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9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进入济源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行为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考评工作采取“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进行,对照《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清单》(附件1),在每个项目交易完成后进行量化考评,清单将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考评采用量化记分,对项目负责人的扣分,同步计入代理机构的考评分值。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逐月累计扣分,加分可抵扣分。一个考评周期结束后,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考核评价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操作。代理机构如对扣分有异议,应当自扣分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扣分科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科室以表格形式报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后,予以奖励加分:
(一)支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每次加1分;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1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在考评周期内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考评周期内没有扣分或有加分的,进行通报表扬;
(二)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6分(含6分)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责令集中学习整改,暂停进场交易2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失职和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除按本办法予以扣分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行政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济源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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