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2-04-20 阅读次数: 】
各片区、镇(街道),示范区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了《济源示范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8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提升专家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指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 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采购项目涉及到外地市专家的,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地市监管部门。
第三条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五条 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项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日常考核是指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主要包括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的专业水平、操作电子化评标系统熟练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
笫七条 定项考核是指因采购项目存在质疑、投诉或举报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对该项目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考核评价。
笫八条 集中考核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或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组织的业务培训(包括网上培训)、集中考试,以及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集中监督检查活动中所涉及项目的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考核等。
笫九条 对专家的考核结果实行年度累加制,以每个评审专家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采用警告、约谈、暂停、通报、处罚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笫十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实施完成。日常考核分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一是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评价反馈表”(见附件1),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百分制打分评价,并按要求报送评价反馈结果。二是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济源市政府采购网”填写该项目对专家的评价结果,并将附件1上传评价系统;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同时上传相关说明材料。财政部门将根据系统履职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及时进行记录、处理。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价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笫十一条 集中考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综合确定。财政部门在集中性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重新评价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违背事实情况的评价行为,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笫十三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专家抽取系统选定并巳接受邀请参加某一项目评审活动的,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进入评标等待区,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以及其它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评审规定和管理人员管理的。
3.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间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明知评审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包括参加过项目前期技术论证或方案设计、征求意见等。
5.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6.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
7.评审结束后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8.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9.连续多次被系统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10.在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或举报事项过程中,拒不配合采购人或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11.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情形。
(二)职业道德方面
1.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以及采取其他暗示等手段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进行评审的。
2.在评审过程中故意给某一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3.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行为的。
4.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5.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6.发现投标项目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违反法规制度规定等行为,不及时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7.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情形。
(三)评审能力方面
1.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2.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
3.在评审过程中,征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4.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以及未认真复核评审结果导致明显错误,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
5.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情形。
笫十四条 定项考核内容主要指对所涉采购项目的有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综合评审情况,包括质疑、投诉、举报属实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存在明显评审错误等情况。
笫十五条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故缺席政府采购集中培训或考试。
2.在政府采购业务考试中不合格的。
3.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性监督检查中,专家对所涉采购项目的有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综合评审情况。
4.其他集中考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家情形。
笫十六条 评审专家出现以上有关情形的,财政部门将进行警告、约谈、暂停、通报、处罚等。其中,一个年度内被警告三次、约谈两次的,将暂停评审工作六个月。被通报一次的,暂停评审工作六个月。涉及违反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纳入有关社会信用体系。
笫十七条 评审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扬,记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
1.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3.积极协助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4.其他对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
笫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单,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予以解聘。
1.应由自己参加的评审项目,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评审活动的。若代替者也为评审专家,将一并予以解聘。该行为将通报至专家所在单位。
2.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投标人等的正当利益的。
3.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影响采购活动公正公平好处费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5.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
6.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7.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8.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禁止性规定或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公示
笫十九条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笫二十条 评审专家由于个人原因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笫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笫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评价反馈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信息表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评价反馈表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评价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分值(100分) |
专家姓名及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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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50分) |
1.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开展评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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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评审项目的采购文件、技术方案等积极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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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过程认真仔细,评审结果无明显差错和失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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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法规制度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询问、澄清。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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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完成评标报告,真实记录评审情况,尤其对最高价中标、供应商报价情况进行详实记录及分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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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认真复核,避免出现明显错误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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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家计算机操作熟练,电子化评标系统使用熟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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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30分) |
8.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正常开展评审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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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动执行回避规定,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设计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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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30分) |
10.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无早退或者擅离职守,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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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30分) |
11.是否违反规定,擅自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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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等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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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或排他性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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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20分) |
1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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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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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专家评分歧高歧底,经提醒仍不纠正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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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获取更多劳务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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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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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字: 联系电话: (盖意) 年 月 日 |
备注:1.该表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填写,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503室。
2.该评价意见表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范围。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信息表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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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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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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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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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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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