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医院东院区造价咨询项目
【信息时间:2025-03-26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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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2025-03-26 16:04:49反馈时间 :2025-03-26 16:04:49异议类别 :评标结果提交时间:2025-03-24 11:27:48异议内容:1.本项目属于政府资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程序,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但本项目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致使我公司报价最低未中标。
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对区间分值进行细化、量化,专家主观判断尺度大,评标结果存在人为干预,致使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不公平、不公正、不客观。不符合招标采购的竞争择优原则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异议相关附件处理结果:异议答复函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济源市人民医院东院区造价咨询项目,项目编号:JGZJ-工程-2025017”的中心网上质疑,已于2025年03月24日11:27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异议,我公司进行认真核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就贵方提出的异议事项回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
异议事项1:本项目属于政府资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程序,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但本项目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致使我公司报价最低未中标。
异议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对区间分值进行细化、量化,专家主观判断尺度大,评标结果存在人为干预,致使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不公平、不公正、不客观。不符合招标采购的竞争择优原则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及答复
(一)针对异议事项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项目是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的最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提及“工程造价鉴定服务”,但本项目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因此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文件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招标文件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设定是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尊重市场价格趋势,防止恶意哄抬价格或过度压低价格。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仅仅考量报价因素,会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业绩经验、团队配置等多个方面。虽然贵公司的投标价格具有竞争力,是所有报价中最低的,但本次招标着重综合考量各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综合权衡技术、商务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后,贵公司的综合得分未处于领先位置,因此未能中标。
(二)针对异议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25年02月24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与之同步公开的还有完整的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对招标文件存在的疑问或异议向招标人提出。贵公司作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主体,在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内,未向我方提交任何关于招标文件的异议,据此,视为贵公司全面认可并接受招标文件所涵盖的全部内容与条款。
三、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4.《济源市人民医院东院区造价咨询项目招标文件》;
5.《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异议函》。
基于上述调查核实情况,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程序及评标过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若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自本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关注与监督,希望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济源德正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26日
附件:
质疑函.pdf